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 x* e1 n. f4 W" }; }1 h2 Y; ^) n( H持卡人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准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2 Q6 i) D; M9 _, J. D2 D" V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 A; U2 m2 Q4 a6 {! h7 I8 O- i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信用卡组织、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提取外币现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持卡人使用准贷记**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应同时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0 x' Z! ] d" b1 r$ ^2 N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署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作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准贷记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6 u; Z( e! n( V准贷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任何因转让或转借准贷记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 l+ F1 h0 m6 Z发卡机构对准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期限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准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发卡机构会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1个月以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到期不更换新卡的,持卡人须结清准贷记卡项下的全部债务。
( I" z' t0 ]) A% `* T9 b0 P准贷记卡卡片损坏、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通过发卡机构办理卡片停用或挂失,并可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补换卡。卡片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4 h% O+ ]6 l2 r" H持卡人申请销户,应先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发卡机构在确认持卡人准贷记卡账户内没有未结清的款项时应及时为持卡人销户。销户后持卡人仍须承担准贷记卡内尚未结清的债务。
) H& Y- ~+ V# p7 v8 w3 X准贷记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可分别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并核定相应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
/ A" s" ?2 t- K3 b持卡人在境内或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或取现,按发卡机构与转接交易信用卡组织预先约定的币种记账。 |